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新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试行1年,技术负责人不足将自动预警
近日,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宽准入、严管理、重处罚”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技术带头人和注册人员不足,系统自动预警
01
严格企业人员实名管理
(一)企业技术带头人、注册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动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上述人员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系统会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改正。
(二)企业3个月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录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将被记录为资质异常,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资质审批流程。 “综合监管平台”应用业务;未达到50%的,将被记录为异常资格,限制其投标资格。
(三)企业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资质异常的,暂停该企业投标资格;
(四)在资格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其资格不再延续。
02
定期进行批后检验
(一)以“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一定比例的核实绩效进行抽查;
(二)委托审核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进行随机抽查。
加大处罚力度
01
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处以重罚
(一)建筑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一般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四)对发生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02
严厉打击交易资格
(一)重组、分立、合并以及跨市、州资质变更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公司净资产和人员应当符合现行资质标准;
(二)对涉嫌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暂停一切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依法撤销相关资格。
下放部分二级资质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认可
01
实行委托评审
(一)审批范围内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和部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二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设、变更、复审省级主管部门(详见文末附件1)委托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审核。
02
优化绩效识别
省级业绩表彰。
(一)申请资格涉及本省企业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获得省级资质审批部门认可。省内各类建筑工程企业。
(二)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业绩由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 ,填写《企业绩效核查清单》,连同书面报告报省A级部门。
省外绩效认可。
(一)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将直接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建筑市场要从“严推进、宽松管、轻处罚”转变为“易推进、严控制、重处罚”
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它指出:
建筑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必须保持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产品的初心。一聚焦建筑市场,就要从“严准入、宽松管控、轻处罚”转变为“宽准入、严控、重罚”。要加快资质审批速度,增加审批频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用好数字手段,用好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项目负责人及企业法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不能从事该领域的工作,企业也不得从事该领域的工作。准备好开展新业务。
多地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管理等相关事项:
江苏
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通知》。
1、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公司净资产及数量注册建造工程师的专业水平也不尽如人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2.省级部门和各区市级(含本省所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目,通过2.0制度,责令相应企业依法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本次资质集中审核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新的资质标准的,按新的资质标准执行。
未完成整改的,将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注。依法限制标注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追加,承揽资质不合格的新工程,办理重组、兼并、分立、法人、跨地区变更等业务。
吉林
3月14日,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对于不同企业、重复使用资质的项目等资质申请经常使用的人员等相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将在资质审批时对信息进行标注并严格审核。
2、对资质申请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排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并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
3、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年内禁止再次申请资质。
4、企业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将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资质。同时,将企业及责任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进行资质备案。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发布情况。
四川
2月1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严厉打击诈骗行为:
1.重点查处冒用人员证书信息、在申请资格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虚假技术带头人专业经历和个人表现的企业。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年内禁止再次弄虚作假。申请此资格;
2.企业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资质应当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
3.将欺诈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青海
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苏州市
3月7日,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
1、拟提供的公司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位于省外的,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的业绩信息为准(D 级数据将不被识别)。
2、C级及以上企业的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由我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企业任职三个月。
四、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人员社会保障要求如下:
https://img0.baidu.com/it/u=1440354089,3941079201&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803
新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专业人员、技术带头人等关键人员给予1个月社保承诺;
通过加建、升级方式申请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专业人员、技术带头人等关键人员给予三个月社保承诺。
资质改革进展
2020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1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统一延续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
2022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后,30个省份发布文件将三级资质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将三级资质延续至2024年底的省份。
31个省份资质延续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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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号
省
文档
01
四川
关于延长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02
湖北
关于延长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03
陕西
关于延长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04
西藏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05
粤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06
新疆
关于我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07
贵州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08
山东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09
辽宁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10
安徽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1
内蒙古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吉林
关于吉林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湖南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4
江西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15
黑龙江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6
河北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17 号
上海
关于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调整的通知
18
海南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19
宁夏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
河南
https://img0.baidu.com/it/u=798684217,2403873071&fm=253&fmt=JPEG?w=607&h=401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1
甘肃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2
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广西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4
云南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5
青海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江苏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7
重庆
关于统一延续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8
浙江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9
山西
关于我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30
天津
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31
福建
关于延长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核准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始文件: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立“宽准入、严管理、重处罚”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新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率先垂范为加快建立企业有活力、市场有序、质量有保障的发展格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审批效率
(一)推行委托评审。进一步减少审批流程,方便企业本地申请,对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和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二级资质先行申请、升级、延伸、增项、变更以及省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监理企业(附件1)。复核事项委托企业所在的市、州、直辖市、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州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审查。省级部门应当听取市、州住房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发布公告,颁发资质。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法规和标准颁布实施前,将按照现行资质管理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审核。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已试点部分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仍执行原试点下放政策。
(2)优化绩效识别。依托省数字住房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建筑工程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信息交换,减少企业申请材料提交。
1、省级业绩表彰。申报资格涉及本省企业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讯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房和建设部门审核入驻“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附件2),得到全省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的认可。其中,涉及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业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告知及承诺制度》(建办市5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鄂建办头22号)要求市、州住建部门审核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并填写《企业绩效审核名单》(附件3),并提交书面报告,报省级部门评定为A级。
2、省外业绩认可。境内履约的,由省级部门发函至工程履约所在地的省住建部或相应厅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履约真实性;已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的A级业绩将直接认可;境外演出以中国政府驻外使馆(经济参赞处)、驻港澳联络办公室出具的文件为准。上述表现核实后,省级部门将通知市、州住建部门认定并受理申请。
2.加强动态监管
(一)定期开展审批后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对所辖市、州、县(市、区)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验证的性能将按一定比例以“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进行随机抽查;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格审批平台对委托审查的资格进行随机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力、绩效核查审核工作不严格的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对有信用行为的企业给予信用激励。良好的声誉; “一站式”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相关企业被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对其资质进行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管理。企业技术带头人、注册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动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上述人员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综合平台”系统会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改正。企业3个月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录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将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停止资质审批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平台”应用业务;未达到50%的,将被记录为异常资格,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资质异常的,暂停该企业投标资格;资格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不再延续其资格。
3.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肃查处舞弊行为。申请企业以伪造、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因资格被撤销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对在履职考核、资格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和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器官。
(二)严厉打击交易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资质变更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净资产和人员应当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将依法暂停一切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相关资格。
(三)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重罚。建筑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管理制度。市和州住建部门要制定“准入宽、管理严、处罚重”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度,细化资质审查、绩效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工作流程,并报送4月15日前向省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工作制度及企业申请审批信息将在部门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请审批信息公示”栏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州住房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绩效核查、资质审查、动态监管,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管理,遵循“谁核实、谁审核”的原则。 ,负责人,审查,负责的人,基于“监督和负责的人”原则,将为审查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验证和资格审查档案执行终身责任系统将被长期保存。
(3)加强商业培训。省级部门将组织有关资格审查,绩效验证等的特殊培训。市政和州住房和建筑部门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加强对县(城市,地区)的商业指导,并不断提高其动态监督和审查能力。
该通知将于2023年4月15日实施,并将在试用期间实施一年。请及时向省级部门提供有关该通知的实施的反馈。
附录:
1。委托审查资格类别列表
2。在接受公司资格之前需要验证和输入的信息列表
3。企业绩效验证清单
湖比省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
2023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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