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2025-1-3 20:30:53

信宜市自然资源局发布2024年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实施方案

    辛字发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效率,我局制定了《新沂市建设工程规划申报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沂市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1 月 24 日

    新沂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规划申报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效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组织管理;所属市规划编制测绘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研究中心”)或入选审查机构库的企业负责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市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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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开。市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或备案行为,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相对分离;

    (二)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通过审查机构的统一管理,多专业技术审查同步推进,技术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可以由市编制研究中心以外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意向发布、筛选、评估、公示等程序,选择3家以上评审机构建立公共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库。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从评审机构数据库中选择企业进行技术评审。审查机构公共建设审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或者相应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查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对报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现场核实。如果信息齐全,双方签署并确认业务授权书(包括图纸、文件和电子材料),并立即发出服务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给出《一次性告知业务流程清单》。建设单位补充材料后,双方签署并确认业务授权书。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条例22号)等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大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

    (三)小型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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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时间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工作日)起算。审查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文件修改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审查的时间,也不包括前置审批公示和提交相关会议审查的时间。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进行审查后: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电子申请审查报告》,将加盖审查机构印章的全套设计文件返还建设单位,并指导施工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规划申请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并明确修改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限期重新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方案电子报批审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机构的指导方针。 ,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申请项目涉及规划调整、公示或提交相关会议审查的,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包含在承诺期限内)。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

    取得项目《建设工程方案电子报批审查报告》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出设计文件变更审查申请。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完成变更审查后,重新提交相关设计文件。经行政部门批准。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涉及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审查职责,但不代表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和建设申请技术审查的日常监管,实现受理、审查、备案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通过集中检查、抽查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审评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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